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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 托 代 理 合 同
编号:200 冀天宏律民字 号
甲方:
乙方: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
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一案,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执行,双方均确认本案属疑难复杂案件,经协商一致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,指派韩君杰律师作为甲方的执行代理人。
甲方授予韩君杰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,与被执行人和解时,有权放弃利息、迟延履行金、诉讼执行费用,其它祥见授权委托书。
二、甲方必须真实的向乙方律师提供案件的详细资料。乙方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、弄虚作假,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合同,并由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关的损失。
三、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,必须认真负责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,及时通报有关信息,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等。
四、乙方律师代理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调查取证、差旅费等执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,未能清回欠款的,该部分损失由乙方自负。
五、乙方的报酬按执行回款的 %计算,清回实物的按变卖后的价值计算或实物分成。
六、乙方代收的执行款物,在扣除乙方的报酬后10日内支付甲方,乙方不得额外截留、挪用。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。
七、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,至 。
八、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,应按执行标的的 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十一、双方就本委托协议发生争议,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进行诉讼的,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。
十二、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另议,但以文字为准。
甲方: 乙方: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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